最近,关于两名女孩购买三张火车票,并在其中的空位上放置零食的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。我也对此事表达了一些看法。不过,今天早上我看到人民日报发布了一篇文章,其中转载了成都铁路局在微博上的回应。值得注意的是,早前央广网的报道中,成都局集团对该事件做出了回应:根据封面新闻记者向12306客服咨询的权威解读,律师表示,两名女孩的行为并未侵害其他乘客的权益,应当予以宽容。同时,指出火车座位是资源有限的公共资源,在客流量高、实际需求强烈的情形下,列车方有权对未乘车的票务进行退票处理,并将空位分配给无座乘客。
回到人民日报最新的文章中,引用了《民法典》中的几条规定。我想对此做一番分析,仅代表个人观点,希望大家勿怪。《民法典》第815条指出:“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、班次和座位号乘坐”;通俗来讲,就是你不能用昨天的票去坐今天的车。而第816条则说明:“旅客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,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;逾期办理的,承运人可不退票款,并不再承担运输责任。”这条可以理解为,如果你赶不上车,想不浪费票款,就要赶紧退票或改签;超过规定时间再来要求退票,那就没门儿了。
交通运输部的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第20条规定: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、车次、车厢号、席别和座位号来运输旅客;旅客应当根据有效车票的信息乘车。”这又和《民法典》的条款类似,强调你不能用去大连的票坐沈阳到北京的车,也不能用去年买的票去乘今天的列车。再者,《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》第3条规定:“购票人应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”,即买票必须是本人,不能伪造身份证。而且,检票时要核对票据与乘车人信息是否一致。
此外,国铁集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则明确规定,旅客在支付购票款后,便与承运企业建立了客运服务合同;当检票上车时,旅客开始享有对应座位的使用权。列车开车后,未检票的乘客若希望乘车,可以在当日24时前免费改签。上述规定清晰表明,旅客在支付票款后成了合同的一方,检票后对应的座位使用权则由购票者掌握。在乘车期间,若未检票的旅客未进行改签,是否就相当于放弃了席位的使用权呢?由此又引出了一个问题:是放弃了上车前区间的座位使用权,这个问题值得深思。
然而,不能因为某一方闹得欢,就认为其有理,合理的规则应当受到遵循。既然错过上车的旅客仍然可以在24时内改签为其他车次,说明手中的票并未因某人未乘车而作废,合同效应仍在。有一项规定指出,除非车票有特别的有效期,票在当日有效。同时,自行中途上车或下车的乘客,其未乘区间的费用是不会退还的。
假设这名女孩自A站上车,已购票至F站,但中间经过的车站为BCDE。若因某原因导致上车乘客在A站未检票,铁路便可以视其放弃使用该席位。那么,如果有乘客在B站上车,那原本已处置的座位又该如何算?同样的情况如果是C、D或E站的乘客对这位置的再次处置,难道不意味着铁路可能触碰到《合同法》的界限吗?这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。
再看看,如果这三名乘客在A站都检票上车,其中一人在B站下车,剩下的乘客在B站到F站的旅途中难道就应该随便处理这个座位的权益吗?从法规来看,列车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妥善处置,而在视频中列车员对无座乘客请求坐在中间座位上予以拒绝,我认为这处理方式是合适的。因此,对于因服务不到位而使旅客体验不佳的道歉,我认为应主要针对两名小女孩,而不是针对那位持无座票的乘客。
在我对人民日报文章最后的结论有所疑惑时,中央电视台的新闻也发布了一篇相关内容,与人民日报的表述相呼应。